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在一家保安服务公司供职。不久前和几个同在保安服务公司就职的战友聚会。兴奋之余,大家不谋而合,想利用各自的军营经历和现在的保安从业经验,合伙开家保安培训公司。而这个创业项目,也正好符合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可在正式筹建时大家出现了意见不一的情况。有战友认为,白手起家不易,能不能如愿以偿地做成还不好说,不如不去公安机关备案,一来可节省审批时间,二来可省下100万元注册资本的筹集,先“秘密”地运行上一段时间,等运转平稳了,再去补个手续也不迟,正所谓“先上车后买票”。这样行吗?
你好!这样做是不行的。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是比较特殊的行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对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第六章规定,申请从事保安培训,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
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既是对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认可,也是对衍政当事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必要限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取得行政机关的相关许可即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即属于违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培训,是指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在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情况下就私自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行为的,予以取缔。据此,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于情节较情的,例如影响较小且积很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不让违法行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收缴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非法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所获得的全部价款。
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应当经公安杌关依法许可,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果在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过程中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如果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为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就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征件、印章的行为。
以上所述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3种行为之一,便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罪名要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确定。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伪造公文的行为,则对行为人定伪造公文罪即可。只有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3种行为的,才对行为人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简而言之,上述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特往有三个:,法律责任是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后果;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第三,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具体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现在,将这三种责任的概念一并谈一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实施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难看出,你和朋友是不能“先上车后买票”的,需先向公安机关审请,获批后才能开展保安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