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柴某是一住宅小区的保安,2016年12月20日晚巡逻时,心想快过年了,手里缺钱花,而这个富人区的人家都是出手阔绰的有钱人,不如乘机抢点外快,好回家过年。当他走到某楼之下时,发现一女子正行色匆匆地在前面走着,柴某随即跟在后面。该女子发现后觉得情况不妙,遂折返回来,向自家的楼层走去。见此,柴某加快步伐继续尾随。当女子用钥匙拧开自己房门后,柴某认为女子家里无人,便一个箭步冲上去,将其撞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女子一声惊叫,将她黑暗中的丈夫惊醒。屋里电灯亮时,女子丈夫质问柴某:您来干什么?柴某急中生智回答说:找口水喝。女子丈夫质问:找水喝,怎么跑到六楼?柴某一时无以应答。女子丈夫乘柴某不备,一拳将他打倒在地,随后又喊来邻居,共同将柴某扭送到派出所。柴某被抓后,供认了他的真实动机是想“抢点外快”。我和几个同事对柴某是否有罪辩论不休,有的说有,有的说没;有的说是犯罪预备,有的说是犯罪未遂,有的说是犯罪中止,到底是怎么回事?
你好!柴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这一点从他夜间尾随妇女并强行入室、锁上房门乏行为就可认定。而他较终没有抢得,则可定为犯罪未遂,确切地说,是抢劫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或犯罪预备。该案例涉及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故意犯罪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和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3种形态。柴某之案涉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我着重就此来谈一下。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实施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第三,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上述、三个特征,柴某已经具备,而第二个特征又不具备,所以,其所为显然不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霏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停止犯罪。第二,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三,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因准备不充分或者认为时机不成熟、环境条件不利,而意图等待条件适宜时再继续该项犯罪的,就不具备中止犯罪彻底性的要求,而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形态的第二种类型,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某些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很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防止该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w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中止。由此可知,柴某的行为既不符合“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正”,又不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所以其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其特征如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由此不难看出,柴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犯罪未遂,或抢劫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